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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不少房产企业假亏损真逃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南京国税披露某区26户房地产企业25户亏损,知名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主管自曝内幕

  南京国税日前披露,截至2004年10月末,某区分局26户房地产企业,亏损25户;南京地税早先对全市纳税额较大的88户房地产业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时,同样发现87户“微利”或“亏损”。众所周知的暴利行业怎么成了亏损大户?昨天,一家知名房地产公司的财务主管向记者自曝内幕,除了恶意偷逃税,房地产企业还大肆利用税法漏洞“合理避税”。

  A.“合理避税”常见招数

  这家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主管刘女士表示,“在国有体制下利税合一,企业多交税政绩就越大,很少有偷逃税;现在企业都改制了,开发商当然希望能利用税法漏洞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刘女士透露说,南京几乎所有的房地产企业都会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合理避税”。

  -预付款大做文章

  首先,房地产企业会在预付款上做足文章。刘女士介绍说,按照规定,房地产企业只有在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房屋预售收取预售款,税务机关也是从这时候开始对预售款进行征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为了减轻资金压力,无一例外都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之前,就通过开具自制收据收取选号费,以诚意金等形式预收房款,这部分收入少则几十万,多至上百万元。

  -房子抵押给银行

  事实上,几乎所有开发商一拿到销售许可证就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在税法上,从银行获得的这部分收入是往来款,并不算实现销售收入,因此不用缴税;等房子卖出去了,开发商再把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吐出来”还给银行,“一贷一吐”之间,开发商真正实现了销售收入;接下来,开发商又把这部分收入放到“低收入、高支出”的年度做成“亏损”。

  -今年发票明年开

  “税务认定实现销售收入只以开出发票为准,因此我们就在发票上做文章,当年收入不开发票就不能视同入账,造成当年开支远高于收入,亏损账大多也是这样做出来的,税务稽查时也奈何不了我们。”刘女士表示,开发商今年收到购房者1 0万元预付款,当时只给收据甚至白条等其他凭证,第二年或者完全交付时开发票。这样,房地产企业做出的账基本每年都是“亏损”,以此逃避33%的企业所得税。

  -“交际应酬费”有花头

  “以销售收入为基数计算扣除的”交际应酬费“如何处理未予明确,这就大大增加了企业可操作的空间。按照原来规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销售收入的15%进行”预征收“时,允许企业先行扣除发生的期间费用,包括营销费用、管理费用和交际应酬费等,之后再对余额进行33%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借助财务上的合法操作,房地产企业完全可以让扣除费用后的余额接近零!即使结转至以后年度,税务机关一样收不到税款。“

  B.“偷逃税”惯用手法

  除了钻税法漏洞“合理避税”,房地产企业还常常铤而走险摆明了“偷逃税”。

  税务官员介绍说,南京房地产企业偷逃税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一是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连续滚动开发项目,项目决算期又有意无意地滞后,导致成本难以理清,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难以确定,利润黑洞惊人;三是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隐瞒收入;或将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四是将更名费、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的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C.专家建言

  -建立房地产税收控管体系

  南京审计学院财政系主任蒋大鸣教授指出,主要问题还在于现行税法税制不完善。蒋教授指出,对现行政策不明确的地方,国、地两税应尽快执行统一政策。同时,尽快建立房地产税收控管体系,税务、工商、国土、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

  -税率挂靠房价

  房地产资深专家朱锡生则提出,采用“级差包税”来堵住目前税法存在的漏洞。他认为,一般商品房竣工后就能测算出开发商的成本,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房价测算利润,并对利润实行超额累进的级差核定征收。就像个人所得税一样,随着收入增长,适用税率的档级也越来越高。“房价定得越高,被国家抽去的利润也就越多,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卡住房产商的利益驱动因素,不仅保证了国家税收,也可以从根本上抑制高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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