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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之间转移利润逃税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8

  某锅炉厂,是市办国营企业,主要生产锅炉附机。该企业自1994年1月与某中学附属锅炉机械厂签订了联营合同。合同规定,校办工厂是锅炉厂的分厂,其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和产成品销售由锅炉厂统一安排,校办工厂只负责组织生产,双方各自独立核算。在1994年11月份税收大检查时,从资料上发现该企业1994年销售收入较往年高,原材料进价变化不大,但是产成品成本和销售成本却较高,帐面利润比往年少得多。针对上述问题审查了企业的“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及“产品销售成本”帐户。基本情况是:
  原材料进价变化不大,进货数量较往年多,成本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生产成本较往年增加较多,其原因主要是直接材料费较高,经测算,产品成本中,材料成本所占比重由原来的60%上升为70%。为此,税务人员询问了有关人员,并了解了生产情况,认为生产情况正常,原材料消耗增加必然另有原因。税务人员在审查原材料领用单时,发现领用人时有变化。询问生产车间时,车间主任说材料领用由专人负责,不可能有其他人。问题基本清楚了,计入生产成本的原材料并不全是本厂的生产车间领用。会计人员交待,计入生产成本的原材料消耗中,包括联营企业——校办工厂的一部分消耗。这样做的原因是,联营企业——校办工厂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通过减少本厂利润,增加联营企业利润的办法,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经过审查,94年1月-10月份该厂通过这种方式计入成本的原材料价值共计564700元。
  根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向校办工厂销售的原材料应按成本加5%计算销售额;企业限3日内补纳所得税款;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帐务调整如下:
   (1)登记应收校办工厂款:
  564700×(105%)=592935(元)
   借:应收帐款——校办工厂  592935
        贷:本年利润                 592935
   (2)按33%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592935×33%=195668.55(元)
   借:所得税  195668.5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5668.55
   (3)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5668.55
        贷:银行存款               1956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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