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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应缴未缴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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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
- (一)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北京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 法人代表:魏某;
- 注册资本:700万;
-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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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主营可承接16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建筑物、高度5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等; - 核定税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集体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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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和2001年经审核被认定为乙类企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局根据日常检查工作安排,于2002年8月18日至2002年8月29日对该建筑公司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缴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 (二)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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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年工程预收款1000000元未按规定结转工程结算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集体企业所得税2001年实现工程结算收入8693396.98元,未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集体企业所得税 - 2、2000年短期借款1947862.7元,未按规定贴花
- (三)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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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人员的税务检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并已认定了以上问题,按应缴未缴处理。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适用税率3%。 -
2000年应补营业税30000元,2001年应补226500元合计补缴营业税256500元。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 2000年应补城建税1500元,2001年应补11325元,合计12825元。
- 3、
根据顺政办发[1998]28号《顺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调整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率文件问题的通知》规定:“乡(镇)、村企业、个体户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
2000年应补农村教育费附加900元,2001年应补6794.06元,合计7694.06元。 -
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纯益率为5.5%"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关于"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
200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150元,2001年应补137032.5元,合计应补155182.5元。 -
5、2000年短期借款194786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0.005%。 - 应补印花税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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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0.05%的滞纳金"。 - 该企业2000年营业税滞纳金为311520元。
- 城建税滞纳金为576元。
- 2001年营业税的滞纳金为24915元
- 城建税的滞纳金为124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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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企[1998]101号对汇算清缴检查查补的税款而加收的滞纳金,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试点企业还是非试点企业,其起始日期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结止日期(年度终了后四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 2000年集体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为4310.63元。
- 2001年集体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为7536.79元
-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5号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决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的印花税处以三倍罚款。对该企业处以3倍罚款280.2元
- 二、稽查方法
- 针对该建筑公司财务比较健全,帐务处理比较清晰的特点,重点检查了该公司的收入明细帐、费用支出帐、应收应付及预收帐款等帐户,对该企业是否及时结转工程收入,正确确定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同时对该企业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 三、案件分析
- 通过对该建筑公司检查,发现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 1、建筑业企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与税法有一定的差距,在实际中,存在部分企业不能准确结算工程收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 2、缺少针对同一行业企业出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活动,以往的宣传具有普遍性,但不具有针对性,不能具体到某一个具体的行业。
转自 待查 作者 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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