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案例解析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假合同逃税自食苦果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案情回放

  肖先生于2005年8月通过中介将自己在某小区的一套96平方米的房子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小姐,在中介的“指导”下,双方为少交税费,签了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中约定房价60万元,另外一份合同则写明房价为120万元(其中先支付80万元,其余的40万元等办理过户手续后再全部付清)。双方拿着合同价款为60万元的合同到国土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过户后王小姐拒绝支付余款。经多次协商不成,肖先生只能诉讼至法院,要求王小姐支付40万元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房价为60万元的合同是双方恶意串通,规避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是无效合同。双方应按房价为120万元的合同实际履行并补办房屋过户有关手续,双方按照实际房价缴纳税费;王小姐支付40万元房款给肖先生。

  律师观点

  随着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出台,从2006年6月1日起,房产交易的营业税征收时限从2年调整为5年。这一规定出台后,有些二手房交易为逃避税收,采取了签订真假两份合同的方式,即购房者、卖房者、中介公司持有的合同上写真实的交易价,而送到国土局过户的合同则写一个假的低价格,从而高价买卖、低价报税,达到逃税目的。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到这种“虚假合同逃税”的方式无论对于买卖双方都蕴藏着极大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在于:1.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虚假资料,少缴或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订立“虚假”合同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这种做法一旦发现将会受到法律惩罚。2.合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虽然本案中对于卖家肖先生影响不大,但在实际情况中,一旦买方反悔诉诸法律,两份合同都很可能被判定无效。买方很可能以在房地局过户的合同或以解除合同为要挟,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要求卖方降低房屋出售价格。卖家即使可以通过诉讼来拿回款项,也费时又费力,并要补交税款。事实上卖方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证的。而对于买家来说,如果在过户前缴纳了房款,而卖方违约不卖,买方又没有充分证据,会遭受大额损失。3.买家后续的风险

  从买家讲,虽然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一些税费,但如果该房屋将来再次进行交易,或者国家关于税收政策的变化,买家承担税费和风险将加大。

  因此,在二手楼交易的过程中,签订虚假二手楼买卖合同逃税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也是违法的,对于买卖双方都存在很大的风险。买卖双方应当以实际成交价格签订完善的合同,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天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J@east-tax.com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