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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利用往来账偷税案件的查处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16

   某地税局稽查局对某商业银行纳税检查中,发现一起利用“其他应付款”和“应解汇款”科目转移隐瞒收入28万元偷逃税款的案件。
发现疑点
  稽查人员对某商业银行200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就地检查。在检查该行“其他应付款”科目时,发现某企业集团以转账支票形式将501万元资金转到该行“其他应付款”账户。至于某企业集团为什么要将存款转入该行“其他应付款”,这项资金是什么性质的资金,企业与该行有哪些资金往来等情况,账面上没有任何说明。询问该行会计人员,他们也解释不清楚。鉴于这笔款项数额巨大,且有疑点,于是决定详查该项资金的来龙去脉。
  初露端倪
  稽查人员采取内查外调的方法,兵分两路,一路检查该行往来账,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一路到某企业集团外调,检查该企业集团存款账户,重点检查归还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情况,查明501万元的资金性质和来龙去脉。
  检查银行往来账的人员沿着资金的去向,检查了从“其他应付款”转到“应解汇款”的款项和转入某企业集团存款户的款项,找到了该项资金的最后落脚点。经查实,这501万元资金是该行抵贷返售款收入,也就是该企业集团因无力偿还贷款,将贷款抵押物变卖而由银行取得的收入。原来,该企业集团下属一子公司早在几年前就在这家银行分三次办理抵押贷款394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执行国家同期贷款利率,贷款抵押物为企业的部分土地、楼房等有效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后,子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便违规采取贷新还旧的方法划转贷款。至检查之日前的半年时间,该行依照法定程序将贷款抵押物拍卖,该企业集团为了减少损失,便优先购买了下属子公司的贷款抵押资产,该行从而取得了这项抵贷返售款收入501万元。检查人员集合着收入、费用账对该行往来账进行检查,进一步发现该行把上述501万元资金分别处理为:收贷394万元,收息46万元,转“应解汇款”户28万元,转该企业集团存款户33万元。对此初步认定:该行既然能用这笔资金收贷收息,那么它的所有权应属该行。可银行自己的资金为什么还要划转“应解汇款”户和某企业集团存款账户呢?
  真相大白
  检查人员在继续深入调查中,发现转到某企业集团存款户的33万元,系该企业集团为子公司代垫的利息款,现在子公司已经破产,该行通过清算归还这笔款项,当属正常业务。那么,剩下的转到“应解汇款”户的28万元就成了检查的重点。正当检查人员检查到关键环节时,外调的检查人员通过对某企业集团财务会计尤其是贷款情况的延伸检查,发现该企业集团在归还394万元贷款的同时,又实际支付给银行74万元的利息,这恰巧是某企业集团利用抵贷返售款501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支付给银行的一部分,某企业集团贷款和应付银行利息已经冲销。而支付给银行的74万元利息又恰好是46万元和28万元之和,这正是银行的利息收入。至此转到“应解汇款”户的28万元资金真相大白,该银行通过往账来户转移隐瞒收入的问题得到了完全证实。
  经检查,该银行一次性收到501万元抵贷返售款收入,除用于归还贷款本金394万元外,清算某企业集团子公司贷款利息33万元外,剩余28万元足以完成上级行核定的利润计划,为减轻次年完成利润指标的压力,该银行将其中的46万元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而将另一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28万元利息收入,藏匿于“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年终,上级银行清理往来款项,该银行又将其转到“应解汇款”科目,从而把往来账当作了“蓄水池”,不仅调节了当年利润,而且偷逃了国家税款。
  为此,稽查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认定该银行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21885元的处理决定。对涉及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通报国税机关予以处理。至此,一宗利用往来账转移收入偷逃税款的案件查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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