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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核销部分的出口退税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4-16

    问:现已取消清算期,对于又有出口又有内销的生产企业来说,超期未核销的部分按内销征税,以后又收齐单证这部份怎么处理?如果出口额占销售额的20%,那么征税之后就不会有退的可能,那么对刚开始办理出口,并准备扩大出口额的企业会有一定的打击。因为现在企业的出口报价,都会将退税部份的金额计算在报价,那么征税这部份对企业的惩罚就利害了。有规定超期核销部份的金额不作内销处理,只作免抵不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规定,取消清算后,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税发[2004]64号和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未申报者,除另有规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外,税务机关将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这是目前国家制订的统一政策,必须执行。至于你们认为对企业经营有影响,你们可以向主管退税机关反映,或通过一些方式如商会等向上级国税部门反映。对因超期未核销而被视同内销征税后又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免)税申报,国家目前没有对超期核销部分金额“不作内销处理,只作免抵不退”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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