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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收筹划案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7-04-16

  有出口业务的企业,能否进行税收筹划,使出口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集团公司和设有生产企业的外贸公司来讲,可通过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筹划,以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

  筹划的政策依据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依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金额,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

  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是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请注意,虽然两种办法都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但却有本质的不同: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退税率免税。也就是说,对外贸企业来说,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对生产企业来讲,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生产企业还要依法缴纳。

  筹划的具体操作

  为了充分说明筹划的可行性,现举例说明。

  某生产性集团公司当月外销销售额为A万元,产品成本(本文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B万元,进项税额为B×17%,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A>B)。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不同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方式,选用不同的退税办法,那么所产生的退税结果和对企业的资金影响也是不同的。

  第一种方式:该集团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那么该集团公司当月应纳税额应为:外销销售额A万元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2%,再减去进项税额B×17%,简明公式为A×2%-B×17%;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为应退税额:B×17%-A×2%。

  第二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采用“免、抵、退”税办法。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第三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但商品不是由集团公司委托进出口公司出口,而是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集团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进销项税额之差,简明公式为A×17%-B×17%。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A×15%。那么,总算起来,集团公司获得的退税额为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减去集团公司已缴纳的税额。虽然结果仍为B×17%-A×2%,但因为集团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集团公司实际获得的退税要少一些。

  第四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

  集团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因为进销项税额相同,其应纳税额为0。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产品成本B乘以15%退税率,整个集团公司获得的应退税额就是进出口公司的应退税额。

  四种方式比较

  前三种方式应退税款都是B×17%-A×2%,而第四种方式比前三种得到更多的应退税款,多退部分为(A-B)×2%。在第三、第四种方式中,若在一个季度内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此部分预缴税款时,且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50%,可申请退税。

  比较上述四种方式,第一、第二种虽然不占用企业资金,但得到的出口退税也较少;第三种做法,不但占用企业部分资金,而且得到的出口退税也少,是四种办法中最不可取的一种;第四种方法虽然暂时占用少量企业资金,但企业得到了更多的退税。由此可见,不管出口性集团公司选择哪一种退税办法,都各有利弊,出口性集团公司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办法。若企业资金紧张,可选用第一、第二种做法;若企业资金充足,可选用第四种做法以得到更多的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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