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出口退(免)税的改革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我国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又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的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 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次改革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适当降低了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货物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货物退税率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货物退税率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13%、11%、8%和5%共五档。 二是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 具体办法是: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四是结合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保障体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外贸出口代理制,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出口退(免)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就是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只有在适用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才会涉及如何计算退税的问题。由于各类出口企业对出口货物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有对出口货物单独核算的,有对出口和内销的货物统一核算的。为了与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一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主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办法,目前主要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 (一)“免、抵、退”的计算方法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里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退还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A。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的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B。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A<0,且<B,则当期应退税额=A,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则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若A<0,且≥B,即当期应退税额=B,即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免抵税额=0 若A>0,则当期应纳增值税而不予抵退。 (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货物出口后按购进金额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并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间的差额要计入企业成本。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收购的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适用退税率 三、出口退(免)税的会计处理 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有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和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三种形式。由于各种货物出口前涉及增值税征免税情况有所不同,且国家对少数货物有限制出口政策,因此,对货物出口的不同情况,国家制定了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款付料收;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在这项业务中,因为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则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的税额为12万元[200×(17%-11%)],所以当期应纳税额为-8万元[100×17%-(34-12)-3];又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应为22万元(200×11%),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就是8万元,这样当期免抵税额应为14万元(22-8)。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2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万元 国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国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 当期不得免、抵税额调整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万元 当期出口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万元 当期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 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8万元 [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8%。本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1万元,款付料收;上期末留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在这项业务中,因为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则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的税额为18万元[200×(17%-8%)],所以当期应纳税额为-21万元[100×17%-(51-18)-5];又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应为16万元(200×8%),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就是16万元,这样当期免抵税额就为0万元(16-16)。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1万元 国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国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当期不得免、抵扣税额调整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万元 当期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 1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6万元 (二)“先征后退”的会计处理 [例3]某外贸公司本月出口销售平纹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该批平纹布进货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计税金额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如平纹布退税率13%。因为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货物出口后按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所以该企业应退税额为5。2万元(40×13%)而征、退税之间的差额1。6万元(6。8-5。2)要计入企业成本。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购入原材料时: 借:库存商品 4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万元 贷:银行存款 46.8万元 国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7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万元 当期不得免抵税额调整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万元 当期退税时: 借:应收补贴款 5.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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