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生产工艺蜡烛及其他石蜡制品的广水市某工艺制品厂,产品主要销给外贸出口企业。2001年度账面销售收入57万元,销项税9.74万元,进项税却达到9.8万元,应纳税为-0.06万元。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管监开预缴6.8%的情况下,全年已纳税4.46万元,年末结算后超税负退还3.7万元,期末还留抵0.76万元。 这就是说,该企业2001年度生产出的产品,在期初与期末库存量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实现57万元的销售后不但无增值税可缴,国税机关还应退还其多缴的增值税0.06万元! 税务部门在对其2001年度账面情况进行审核后,发现其销项、进项、应纳税款等财务核算不差毫厘。稽查人员认为:作为一家加工企业,在每笔业务单位投入和产出有利润和增值额,且进货都有进项税抵扣,年初和年末的库存量也无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年终应纳增值税不应该为红字。据此分析,这家企业有两种偷税可能:一是有商品损耗而未作进项税转出;二是产品销售后以现金结算收款而未作账务处理。 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单位展开了外调。在云梦县国税稽查局的配合下,稽查人员对孝感某金属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会计进行了询问,并要求其提供了蜡烛样品和外包装袋、包装箱。经比对,发现其提供的外袋和包装箱明显与广水某工艺制品厂提供的不一致,再将二者蜡烛样品称量比较,每根相差5克。 稽查人员将外调掌握的证据摆在了广水该工艺制品厂厂长面前,并让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在事实面前,该厂长额头上渗出了汗珠……原来,该厂法定代表人利用身兼数职的“条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煞费苦心地有意混淆销货计量单位和计税单价。例如销售35克/根的蜡烛按40克/根结转成本,每根相差5克,一袋12根的蜡烛就相差60克。依此类推,一箱就相差几公斤。一批产品就这样不动声色地多结转了几吨。并且,开给这家的计量单位是打、箱,开给那家的就是公斤、吨,实际发出的重量就只有他自己清楚了。 经以上“少出多转”的精心操作,在账面上就造成了购进材料数量与结转销售数量基本持平的假象,而“冒”出来的产品再销售出库谁也不知道,更不用开票作账了。 至此,该企业偷税手法已真相大白。稽查人员又进一步深挖细查,与其账、表、发票等仔细核对,一举查清了该厂2001年度瞒报产品出库27.91吨,少计产品销售收入12.35万元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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