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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享受出口退税的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4-16

    问:我们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区外有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具有进出口权。现希望区外分公司采购原材料供应给区内的总公司,问总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三条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之规定,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销售原材料等,区外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该处所指区外企业,应特指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单独经济主体的企业,比如不组成法人实体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区内企业自行在区外设立之分公司,应不属于前述文件规定之区外企业,故,区外分公司采购原材料之后,再供应给区内企业的,将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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