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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筹划案例
来源: 作者: 日期:07-04-16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在此之前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相关的相关文件已失效或部分失效或废止,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第二条,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此条款现已失效。

    国税发[2004]64号文内容指出: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国税发[2006]102号文内容指出: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即时限为当月。

    上述[2003]95号文的失效及国税发[2004]64号指出的出口货物报关之日起90日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国税发[2006]102号文指出进口料件必须当月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纳税人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同时应在认证当月申报抵扣。

    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以上相关的时间差也就确定了“免、抵、退”税筹划的空间。

    一般贸易方式的筹划:某生产企业2006年5月份出口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内销收入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700万元,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为100万元,6月出口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内销收入为4000万元,进项税额为300万元,退税率为13%。

    第一种方案:全部报送单证

    5月份:“免、抵、退”税额=6000×13%=78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6000×4%=240万元

    应纳税额=500×17%-(100+700-240)=-475万元

    应退税额=475万元

    留抵税额=0万元

    6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1000×4%=40万元

    应纳税额=4000×17%-(0+300-40)=420万元

    留抵税额=0万元

    第二种方案:筹划报送:(确认5月报送出口单证金额1000万元)

    5月份:“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1000×4%=40万元

    应纳税额=500×17%-(100+700-40)=-675万元

    应退税额=130万元

    留抵税额=545万元

    6月份:“免、抵、退”税额=(5000+1000)×13%=78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5000+1000)×4%=240万元

    应纳税额=4000×17%-(545+300-240)=75万元

    留抵税额=0万元

    第三种方案:筹划报送:(确认5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进项税额为300万元)

    5月份:“免、抵、退”税额=6000×13%=78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6000×4%=240万元

    应纳税额=500×17%-(100+300-240)=-75万元

    应退税额=75万元

    留抵税额=0万元

    6月份:“免、抵、退”税额=1000×13%=130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1000×4%=40万元

    应纳税额=4000×17%-[0+(400+300)-40]=20万元

    留抵税额=0万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上述征税总量上是相等的,合计应退税额为55万元。

    进料加工除了计算方法与一般贸易有所不同外,亦可参考上述一般贸易作业方式。

    可见,通过对“免、抵、退”税的筹划,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作业方式,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与资金的流转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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