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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1)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的一种税,统一适用
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比,计算较为简单,费用扣除额较宽,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
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两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
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住所标准
    住所分为永久性住所和习惯性住所。《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住所,通常是指永久
性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而经常性居住地则属于习惯性住所。它与永久性住所有时
是一致的,有时又是不一致的。根据这种情况,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可见,
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所标准实际是习惯性住所标准。采用这一标准,就把中、外籍人员,
以及把港、澳、台同胞与在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区别开来。
    所谓习惯性居住或住所,是在税收上判断居民和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
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
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之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
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说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有区别的。
   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目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个人在一国
境内并无住所,又没有经常性居住地,但是却在该国内停留的时间较长,从该国取得
了收入,应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甚至视为该国的居民征税。各国在对个人所得征税
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以个人居住时间长短为衡量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标准。我国
个人所得税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
    各国判断居民身份的居住时间不尽一致。我国规定的时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
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
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
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性标准,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所得来源的确定
    如前所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政府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一般
说来,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
人仅就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何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
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作了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工资、薪金这类非独立个人劳
动所得的征税,在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原则:一种是劳务活动地原则,一种是所得支付
地原则。前者是以劳务活动所在地为工资、薪金所得的发生地,由劳务活动所在地政
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后者是以所得实际支付地为工资、薪金所得发生地,由所
得实际支付地政府对该项所得行使征税权。我国根据劳务活动地原则确定对工资、薪
金所得的税收管辖权。
    当然,劳务活动地原则和所得支付地原则是存在矛盾的。当出现跨国非独立个人
劳务行为时,就会出现在一国发生劳务活动,而在另一国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
从而导致两国对同一跨国工薪所得的重复征税。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逐渐形成
一个时间标准,即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动,在其所得是由居住国雇主
支付的条件下,该居民在非居住国停留只有超过一定时间,非居住国政府方能对其所
得征税。我国税法确定的时间标准为90日,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确定的时间标准为183
日。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际惯例,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一般也有限制性的标准,即
一国居民到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其在另一国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虽然没
有固定基地,但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一定时间,或虽然没有超过时间,但取得劳务报
酬数额较大的,可以由另一国征税,否则,另一国对其所得没有征税权。因此,对于
跨国劳务报酬所得来说,也存在划定征税范围的问题。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
    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
所得
    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税所得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
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
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
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别按不同个人所得项目,规定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见表8-1: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 8-2:
表8-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表8-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 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对稿酬所得,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
的税额。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加成
征税办法。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计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对应纳税所得
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
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
5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因此,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办法,
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延伸的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
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和相关金额之后的余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
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
三种办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
涉及生产、经营及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会计核算办法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
规定的必要费用;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因涉及既要按一定比例合理扣除费用,又要避免扩大征税范围等两个需同时兼顾的因
素,故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因不
涉及必要费用的支付,所以规定不得扣除任何费用。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的
办法,每项个人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
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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