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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可节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目前,劳务报酬合同中比较常见的条款是:
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为X元,费用由乙方自负。其实,这种条款不利于节省税款。
假定钱老师给某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共获劳务报酬50000元,自己支付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10000元。该老师应如何纳税?依税法规定,钱老师应按50000
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则钱老师实际只
获得30000元的收入。
    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即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
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000元,往返飞机票、住宿费、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则钱老师只需就35000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涉及劳务报酬合同的设计技巧。很多人在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只注意法律
含义,住住忽略其税收含义,因而自己多缴了税款也不知道。从合同字面上看,好像
可以获得很大收益,但扣除掉应缴税款及各项费用开支后,实际所得却远远下降。本
案例中的钱老师便属于这种情况。
    从企业方来说,企业的实际支出没有变多,甚至还有可能有所减少。因为:
    (1) 对企业来说,提供住宿比较方便,伙食问题一般也容易解决,因而这方面的
开支对企业来说可以比个人自理时省去不少,企业的负担不会因此而加重多少。
    (2) 合同上规定的讲课费少了,相应来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变少了。
虽然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由企业缴纳税款,但实际上可以由企业少付的讲课费进行弥补。
    (3) 费用的分散及减少使得企业列支更加方便,也使得企业乐意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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