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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1.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
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卿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
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
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
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一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
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筹划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
额。但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除3 200
元的附加减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
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3.分次申报纳税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
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
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
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
从事设计装潢,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
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
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扣除境外所得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
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简洁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5.捐赠抵减的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
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
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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