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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6

     按照《外企所得税法》、《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函发[1996]11
3号等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
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
    中美合资贝艺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1994年开始
营业,当年即获利,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1994年开始,前两年免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到1999
年底期满。1999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600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为449
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
应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1997年企业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对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
    广东五星彩显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深圳特区,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
企业所得税。1999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7400万
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4%。企业1999年实现利润3000万元,按照15%
的税率计算,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即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当年实际只需
纳税300万元。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应
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可依照国务院的有
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年内,持
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
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
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的迟税
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
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
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
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案例]
    中德合资肯德勒机电公司1995年、1996年、1997年分别从其投资的
产品出口企业--上海东启机械制造公司获得利润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
元,上海东启机械制造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19
99年9月该外商将其中的1000万元再投资举办一个新的产品出口企业--扬州东
发电子公司,则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款为:
    退税额=1000/(1-19%)×15%=192.93万元
    假如新的产品出口企业即扬州东发电子公司1999年初开始营业,到1999
年9月仍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该外商于1999年7月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退税73.172万元(192.93×40%);19
99年12月该企业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该外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该外商补退其余的60%即109.759万元(192.93×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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