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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严控企业转移定价 违者可能被三重征税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日期:08-01-22


  从本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等方法避税,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防范措施。

   在日前举行的2008德勤中国税务大会上,有关税务专家指出,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转移定价的要求逐渐规范化和国际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对集团内部交易要有清晰说法,并提供市场情况、集团交易详情等。新税法几乎囊括了全球所有反避税条例,上市公司与控股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行为也将受到严控。

  转移定价导致利润外流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在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对集团内部交易人为地控制定价。这也是外资企业最常见的避税方法。跨国公司利用子公司所在国税率的不同,将高税率国家产品定出一个相对低的价格,出卖给在低税率国家的关联公司,从而将在高税率国家实现的利润通过定价策略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以获得税收实惠。

  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在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中进行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且隐蔽地运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达到避税目的。据有关人士透露,外资企业每年“报亏”金额约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若按15%的税率计算,每年外资企业因此少缴企业所得税300亿元左右。

  一直以来,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与控股关联方之间的转移定价备受人们关注。在企业转移定价过程中,中小股东关心的是转移定价对自身的利益是否构成侵害,而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转移定价的行为是否规范,税务机关则注意上市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有偷逃税的动机和嫌疑。

  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常常与其设立的子公司频繁发生资金往来和内部交易,有些上市公司是出于正常的资金调度便利和税收的考虑,但很多公司的内部交易并非出于此种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将本应获取的利益输送给下属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近年来,也有不少媒体报道过有关对紫江企业、三一重工和陆家嘴等上市公司转移利润、搬运利益的质疑。专家指出,2006年度部分A股上市公司合并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差异颇大,内部交易可能是主要原因。

  须有合理商业目的

  新税法则对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新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因此,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报表进行调整,所以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德勤指出,在实践中被选为转移定价税务审计对象可能性较高的企业主要包括,连续数年营业亏损或盈利上下波动的企业、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利润率存在差异的企业、与低税率地区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其他服务费用支付的企业、使用不常见的转移定价方法的企业。

  违者可能被三重征税

  至于转移定价税务审计的潜在风险,德勤指出,转移定价除了具有双重征税的风险外,还可能被三重征税。尽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转移定价调整数额没有支付给被调整的企业,这部分调整数额将会被确认为红利支付,但不能免征预提所得税。此外,当企业处于税收减免期,转移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减免期提早结束。转移定价审计后,地方主管税务部门还会对企业进行为期三年的跟踪监管。

  德勤税务合伙人傅凝洲表示,一般反避税条款是一种兜底的条款,也是一个全新的条款。这两条规定很具震撼性。不过,傅凝洲认为,这些条款对税务机关来说也是很新的东西,常规下该如何应用,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观察,相信税务部门也会谨慎运用这些规定。

  对此,德勤税务专家给出的建议是,当以下三个要素满足时,可以被认为“缺乏真实商业目的”: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或惟一目的;所做交易安排是故意的;纳税人必须从交易中获得税收收益。如果没有税收收益或者纳税人没意识到交易安排会带来税收收益则不需要进行调整。(记者:万勇 实习生: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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