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财税资讯 >> 新闻焦距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82
010-58697292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 日期:08-04-12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分别不得低于20%(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15%(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10%(其他地区)。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文件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申报预缴所得税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文件指出,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执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beijing@taxlawyers.com.cn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