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 应具备哪些条件 尽管我们不否认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目前社会环境下,企业怕伤及自身利益不愿谈,有着很大主动权;而职工个人怕丢饭碗“不敢谈”,现行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都处于被动地位。 工资立法,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资方与员工在地位上的平等。这样的平等,不是口头上、概念上的平等,而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平等。这样的平等,不是“市场”语境之下的供求之理,而是法律向弱势者进行资源倾斜后的权利平等。而劳动者当前最需要的资源倾斜,就是能让工会组织更有力地把员工“绑在一起”,形成可以谈判的力量。如果在利益表达上,总是循着“政府——企业——个人”的先后顺序来安排,散兵游勇式的职工,就可能无法摆脱弱势,工资立法就没有确立的根基,可行性必然大打折扣。北京马龙生 减税可能更有效 笔者愿意提供一个思路,那就是通过减税涨工资:一减中小企业的税,二减个人所得税。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工资立法以及建立劳资双方的谈判机制的重要性。但我国的工会制度先天不足,不可能发挥较大的作用。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或许在现阶段,我们只能让企业身上的担子先轻一些,再谈工资增长的问题。否则,一些企业宁愿少用员工,或者解雇老员工、雇用新员工。 至于现在基本上已经沦为“人头税”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专家学者们已经讨论过很多,笔者在这里就不再赘述。总之,当我国财政收入(也就是税)每年以20% 的速度增长时,中国人的工资涨幅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快起来的。问题的实质,其实也就是“藏富于民”还是“藏富于国”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