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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作者: 日期:06-11-20

教育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教财司函[2006]192号)(以下简称《函》)收悉。经研究,现对《函》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即“其他个人收入”要在支出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同时核算,且不改变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他个人收入”涉及支出类科目的核算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负债类科目的核算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办法》中所指的“职工”仅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部分,不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外籍专家、柔性引进人员、遗属人员、养老社员、回乡职工等。
  三、《办法》要求增设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代码,是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相对应的。对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办法》的原则,相应增设、调整科目及其代码,除科目代码外,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应符合《办法》规定。
  四、《办法》要求在负债类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以全面、集中核算反映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情况,起归集作用,不改变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的主体地位。
  五、《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增设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3个科目的贷方余额,分别反映应付未付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
  六、由地方社保部门发放的离退休费不属于《办法》的核算范畴。
  七、按照《办法》规定,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确有困难的,可暂时发放现金,条件一旦具备,必须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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