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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4-04-09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4〕27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03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主要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3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4〕27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鉴定为A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2.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但大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不足两名、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未配备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小型企业未配备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的;
  3.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
  4.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有不合格的;
  5.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7.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的单位,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D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2.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4.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信息失实的;
  5.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报告的;
  6.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7.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对于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沪财会〔2004〕27号文的有关要求,全面复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四、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年鉴程序:
  (一)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和D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须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附件1)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经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的单位,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2);
  (二)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要求其在2004年5月31日前,按照沪财会〔2004〕27号文的有关要求,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见沪财会〔2004〕27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升级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三)对于未提出等级变动申请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等级变动申请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五、年鉴工作于2004年6月30日结束。主管财政机关应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年鉴结果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备案(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鉴定和管理。
  七、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是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确保年鉴质量。同时,年鉴工作还应尽量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及其他日常会计管理工作一并进行。
  附件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
  附件2: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1:
                       财政(分)局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
                             编号:      
                  :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了鉴定,认定     年度你单位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并实施   类管理。
                        主管财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评定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各一份。
  附件2:
               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为统一管理本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自2003年起,本市各区县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证书统一使用12位编码。其中,前6位编码按下表规定编排,第7位和第8位编码为评定(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年度(02,03,04,……),第9位至第12位编码为顺序号,每一年度均按顺序自1号起连续编号。例如,黄浦区财政局2003年对某单位2002年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情况进行评定(鉴定),确定该单位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如果该证书系黄浦区财政局2003年下发的第一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证书,则其编号应为310101030001。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单位
  前六位编码
  一分局
  310041
  黄浦
  310101
  闵行
  310112
  政法处
  310001
  二分局
  310042
  卢湾
  310103
  宝山
  310113
  社保处
  310002
  三分局
  310043
  徐汇
  310104
  嘉定
  310114
  农业处
  310003
  四分局
  310044
  长宁
  310105
  浦东
  310115
  经建处
  310004
  五分局
  310045
  静安
  310106
  南汇
  310225
  教科文处
  310005
  六分局
  310047
  普陀
  310107
  奉贤
  310226
    
  七分局
  310046
  闸北
  310108
  松江
  310227
    
  八分局
  310048
  虹口
  310109
  金山
  310228
    
  杨浦
  310110
  青浦
  310229
    
  崇明
  3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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