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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01-12-29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1.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如金额较小可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如金额较大并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2.外商技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外汇汇率并轨时产生的"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并按照《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及若干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沪财会〔1994〕164号)用以弥补亏损或留待清算时处理的,应将其余额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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