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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作为税收核算中的专门项目核算,增值税会计核算既要符合国家税收法律要求,清晰、简明地评价和监控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也要符合基本会计核算原理。增值税是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占财政收入的份额较大,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提、确认,进项税额的确认、抵扣及相应的核算时间都有细致的法律规定,但增值税不能就此“唯我独尊”,过于强调税种的个性化而影响整个涉税核算的系统性、一致性。况且,企业的经营环境、经营方式总在不断地变化,假如跟在变化后面不断地打“补丁”,修订增值税核算办法,既扰乱了统一的核算规则,在税收管理上也并不见得有效果。如近年来增值税核算及纳税申报的繁琐已成老会计看不懂,新会计做不了,税务机关管不了之势,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为使增值税会会核算更明晰、简便,我们建议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如下三级科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未交税金、留抵税额。

    前四个三级科目记录当期发生额,其期未余额结转至“未交税金”、“留抵税额”科目。

    “未交税金”科目余额为核算期期未税收债务余额(包括欠税及当期实现未入库税额),不划分入库所属期。“留抵税额”科目余额为已发生的尚未抵扣税额以及已生生但暂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已发生抵扣但未抵扣部分余额在下一核算期期初转回至“进项税额”科目(类似于材料暂估入库的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是进项税额的消除,放在“未交税金”科目下登记。

    “已交税金”科目登记核算期内税款入库总额,不划分入库税额所属期。

    “留抵税款”科目下分“待抵税额”和“待扣税额”两个栏目。

    “待抵税额”即已符合扣税条件的进项税额因销项不足抵扣由“进项税额”科目月未转入,此转入金额下月初转回至进项税额科目。“待扣税额”科目登记已取得抵扣凭证,但由于受抵扣条件的限制,本期不能进行抵扣的税额。如商业交易未付款部分的进项税额。一旦这一限制取消,其抵扣额即可转入“进项税额”科目进入抵扣程序。

    另有几个问题附加说明如下:

    (1)扣税凭证扣税权利的实现延迟的核算表达

    增值税抵扣凭证有两个作用,一是财务核算的商事凭据,用于单位报销,一是税款抵扣凭据。但是,增值税抵扣凭证报销功能的实现与扣税权利的实现时间在规定上有时会出现不一致,这些同财务核算基本规则-一笔会计事实的登记,应反映该事实的全部信息,不能有遗漏,一笔会计事实的凭证,原则上应在同一的核算期完整保留,不能分割,以便凭证对应稽核的规定相违背,为不打乱核算规则,财务上的入库报销,应与抵扣税额确认同时处理,通过恰当的账务处理,使抵扣权利实现时间延迟。

    (2)无须设置“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税务机关行使检查权或纳税人自查形成的应纳税责任的变动,是正常涉税核算后的信息调整。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都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它是主流核算的补充,调整后账务自动平衡,实现责任的重新确定。

    (3)“未交税金”、“已交税金”不划分时间属性的理由划分“未交税金”、“己交税金”的时间属性主要是为了确定纳税人税收责任履行程度并计算法定滞纳金的需要,而滞纳金的计算,可通过账务的信息计算确定,形成纳税人不同于税收的新的法定债务。在期初未交税金已足额计算滞纳金的情况下,纳税人为减轻滞纳金的负担,将当期入库税款看作是欠税的清缴,而当期应纳税款则留到下期缴纳,因为法律规定这部分税款在下期缴纳,不用缴纳滞纳金。为此,对入库税款再作时间上的划分没有很大意义。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以次月的10日为起点,滞纳金计算期滞后税款核算期10天,即每月10日后就必须以会计核算期期末未交税金减1日至10日之间的已缴税款,分析计算上月10日至本月10日的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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