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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预估折扣冲减销售收入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销售折扣一般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种。商业折扣,也叫折扣销售,是在销售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单子大”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价格优惠。目前企业广泛采用的销售折扣方式多为折扣销售。那么,企业的“折扣”能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然而,许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以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应给予该代理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如有的啤酒生产企业规定: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等。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结算应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后,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又感觉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不甘心,便抱着侥幸的心理,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还是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在税务部门来稽查时,不仅要补税还要罚款。

    那么,如何才能既给代理商折扣,又冲减销售收入呢?

    有专家以为,企业对销售折扣完全可以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啤酒生产企业可以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据上一年每家代理商的实际销售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来确定销售收入,即在每一份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并将折扣额扣除后再作“产品销售收入”。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预估折扣率测算得越准确,结算时的折扣调整额就越小。如果担心有的代理商的销售量会比上年锐减而提前多享受折扣,则可以采取另外预收一定量押金等办法来加以预防。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发生的销售折扣额合理合法地冲减产品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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