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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产自用金银首饰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8-04-08

纳税人自产自用金银首饰以及的其他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 = (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 自用数量) × 税率。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例:某日用化工厂将生产的某一牌号的洗发水 2000 支发给本企业职工作为福利,该牌号洗发水当月销售价格 30 / 支,洗发水的消费税税率 17 %。则这部分洗发水消费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 =30×2,000×17 =10,200  元如果上例该日用化工厂当月同牌号的洗发水销售价格高低不等,在当月销售的洗发水 50,000 支中,第一次销售 10,000 支,单价 32 / 支;第二次销售 5,000 支,单价 5 / 支;第三次销售 20,000 支,单价 28 / 支;第四次销售 15,000 支;单价 30 / 支。计算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时,由于第二次销售,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因此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范围,应按照第一次、第三次、第四次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同类消费品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第一次、第三次、第四资销售额之和 / 第一次、第三次、第四次销售量之和 = 10,000×32 20,000×28 15,000×30 / 10,000 20,000 15,000 =29.56 / 支应纳税额平均销售价格 × 自用数量 × 税率 =29.56×2,000×17 =10,050.4 元如果上例当月无销售,上月同牌号洗发水销售价格为 29 / 支,则应纳税额 =29×2,000×17 =9,860 元另外对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销售额: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自用数量 × 税率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 ÷ 1 -消费税税率)这里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 是指根据应在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见附表)。

例:某汽车制造厂将 10 辆自已生产的排气量在 3 000 毫升以上的小轿车赞助给城市运动会,因该种车正处于试生产阶段,尚未核定价格,该厂生产一辆小轿车的成本 5 万元,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 8 %,小轿车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8 %。对该企业的应纳税额,应按下列公式组价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利润) ÷ 1 -消费税税率) = 5 5×8 %) ÷ 1 8 %) =5.87 (万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 × 自用数量 × 税率 =5.87×10×8 =4.7  (万元)

 

附表: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1 )甲类卷烟 10
2 )乙类卷烟 5
3 )雪匣烟 5
4 )烟丝 5
5 )粮食白酒 10
6 )薯类白酒 5
7 )其他酒 5
8 )酒精 5
9 )化妆品 5
10 )护肤护发品 5
11 )鞭炮、焰火 5
12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13 )汽车轮胎 5
14 )摩托车 6
15 )小轿车 8
16 )越野车 6
17 )小客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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