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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天永:新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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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8-31 |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最大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适当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因此,在这种形势之下,企业应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提前做好所得税筹划,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下面我重点讲一下高新技术企业在新政策下的税收筹划。
目前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均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免,免征期结束后执行15%的优惠税率(国税发【2006】88号,国税发【1994】001号),新所得税法较之旧所得税法的变化主要有三:保留了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取消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限制,从区域减免,改为行业减免;取消了两年定期减免的所得税收优惠。
不过需要注意到新所得税税法对于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立法行文的角度,如果没有特殊考虑的化,第二十八条完全可以放在细则内,为何?另外对高新技术企业前面加了一个定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与过去的行文明显不同,这意味如何?国税总局局长金人庆在人大解释中这样说“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我们谨慎的认为新所得税法是对某些特定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扶持,目前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可能2008年无法享受新税法15%的税率优惠。另外考虑到政策重叠,现将部分重叠政策走向分析如下,以便统筹考虑。
面对新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无疑是谨慎的利好,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界定企业需要认真关注,为了应对新所得税税法,根据目前已经明朗的政策,企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投身国家鼓励的行业
新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明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应适应国家的政策鼓励方向,顺应潮流,从而能及时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
(二)认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新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也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其收入还是做了分项规定,强调科研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征免税政策界定有所模糊,新所得税法直接针对收入免税实际把握更为简洁明了,更符合针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征管实质。
考虑到我国目前总体上对科研的倡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创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免税政策将会持续。
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转制或者单独设立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促进社会的科学进步。
(三)利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我们注意到财税【2006】88号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配套政策,且与新税法的制定期重合,可以乐观的预计财税【2006】88号的相关规定在新税法中应该保留。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发挥其科研能力,用足用好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的发展。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首发北京税务律师网(http://www.tax-lawyer.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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