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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天永: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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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9-06 |
目前,中国的经济处于白炽化的阶段,税收筹划也成为各个企业为实现利润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选择的一种策划手段,它与偷、欠、抗、骗、漏税有着很大的不同,最大的不同在在于税收筹划合理合法,而其他都违法。其实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收筹划这个概念像工作计划一样频繁使用,早已有专门的人员以税收筹划为职业。随着我国加入WTO,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更加普遍实行;企业作为规范的市场主体,从维护自身整体利益出发,必然要摒弃短期的偷逃税务局行为,转向合法的税收筹划,使企业的纳税行为,转向合法的税收筹划,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合法化、最优化。
所得税作为做大的税种,必然是企业的重中之重。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会计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较低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不同的,这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一不同的价格销售产品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一样,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
一、投资核算方法筹划案例
例如:甲公司2002年购买乙公司的股票1000万元,获乙公司20%股份。2001年底乙公司报告净收益1200万元,甲公司所得税率33%,乙公司所得税率15%.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乙公司年末没有分配利润,则甲公司不用补交所得税;等收到股利240万元时,才补交所得税。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乙公司年末还没有分配利润,则甲公司照样要补交所得税。
出现上面的局面主要原因是,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则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上体现其投资收益。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户,留作资本积累,或挪作他用,以此来长期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推后纳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后纳税款的现象。一般情况是,被投资方都有是先宣告实现投资收益,后发放股利的,而成本法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为收到投资所得后才缴交的。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账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的比例,确定采用成本法或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适用成本法进行投资核算;当企业投资份额高于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比例的25%时,适用权益法进行投资核算。
我们在选择投资和会计核算方法时,必须注意上面的会计制度规定,否则将会面临纳税调整。
二、低价销售筹划案例
当政府规定商品市场上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时,纳税者并不盲目追求最高价格或最低价格,而是追求对自己来说最大利润总额的价格,这种价格可能使企业直接花的利润最大,也可能使企业获得的直接利润最小,例如政府对烤烟生产实行金额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生产是追求最大定价还是追求最大利润,在确定产品价格上存在着差异,比如当政府规定,烤烟业生产适用税率见下表时,某烤烟厂年产量为10万条。企业会采用哪个价格呢?(每条烟的最高限价27元,最低限价为20元)
烤烟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税率(%)
100-200
25
200-500
50
500-1800
75
1800以上
90
当企业追求最高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7元×100000=270万元。当企业追求最低限价时,企业的利润收入为20元×100000=200万元。依照税率表计算270万元纳税额是:270万元×50%=135万元;200万元应纳税额是:200万元×25%=50万元。在最低限价情况下,10万条香烟的税后实得收入为:200万元-50万元。看来,实行低价反而比实行高价更有利于纳税人。
对案例中的情况,可能有人认为,在全额累进税率情况下是这样,但在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结果就会不一样,这种认识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情况下,企业增加产量的同时,也必然伴随其他投入物的增加,而且随着产量的增加,单位产品所获得利润需要的投入也呈增加趋势。因此投入产出有一个最佳结合点,在这个结合点上,投入最小,产出最多。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的累进增长是影响其投入产出的重要因素,就企业自身利益而言,在有一定规模或数量的情况下,再增加投入,其结果是收入中就会有越来越多的部分表现为税收,而企业增加投入中获得利润收入就会越来越少。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纳税筹划的重点。但是我们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合理合法的原则,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家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首发北京税务律师网(http://www.tax-lawyer.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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