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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与配件不能混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4-16


    某企业在接受检查时被税务人员发现,有一张货物名称为“电器配件”的进项发票,销售额为 81196元,税额达13803元,已在“低值易耗品” 中列支并抵扣了税款。税务人员到车间实地检查后,发现该电器配件实为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该企业将固定资产当做配件,列入“低值易耗品”抵扣是偷逃税税款行为。因此国税机关除将其抵扣税款如数追缴外,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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