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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养老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来源: 作者: 日期:07-04-16


    前不久,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好不容易将全集团近千人2001年和2002年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69万元缴到社会保障局,可地税局却不同意其在2003年度税前列支。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法字[1996]7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前年度应列支而未列支的费用,以后年度不得再补列。
    问:补缴的养老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答:其实,对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在税前列支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要按新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因此,淮源冶化集团公司在2003年补缴2001年和200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税务机关若认为补缴的金额过大,可以要求其分若干年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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