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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消费税该怎么缴?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某市为举办国庆50周年庆祝活动,向
当地村办鞭炮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订购礼花焰火6000枚,每只75元。后因连
日阴雨欠产1000枚,由鞭炮厂向外地同类厂购进转售,购入价每只65元。9月30
日晚点放效果良好,市党政领导和市民都很满意。但在申报纳税时,企业却犯了
愁。在增值税计算上经税务机关宣传解释,鞭炮厂按6000枚销售收入计算纳税无
争议,而对外购之1000枚焰火应如何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认为,工厂外购应税
消费品转售,应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纳税。企业认为税收上有“外购已税鞭炮焰
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
征消费税”的规定,不应按转售价全额缴纳消费税。据鞭炮厂计算,焰火消费税
率15%,增值税征收率6%,再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附征所得税,
总体税负在24%以上,每枚焰火要纳税[75元÷(1+6%)×24%=70.75×24%]
=16.98元。也就是说外购的1000枚焰火企业不赚反亏,反映税负不够合理。
  对此,我们查阅了有关规定,感到税收制度上似有不够完善之处。一是《消
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
应税消费品。《实施细则》又规定,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上例转售的礼花焰火均不属此纳税范围。二是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三款第(6)点规
定,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计征消
费税。而《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对鞭炮、焰火的解释为“多层纸密裹火药,接
以药引线”,“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也就是说鞭炮焰火要么是制成品,
要么是非应税的原材料,并无半成品或中间产品。那么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如何再
生产鞭炮焰火呢?只有改装、分装或品种搭配的简单操作了。而这里又未加明确
解释,在执行时便无所适从。
  我们认为,消费税有关业务法规在制订时,由于对千差万变的企业生产经营
方式难以充分预见,因而对鞭炮焰火只考虑到工业生产和商业批发零售两道环节,
而缺少对生产企业转售货物的征免税规定,以致在执行时出现“对不上号”的现
象,这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执法机关应采取坚持原则性、注重灵活性的态度,
而不能硬抠条文。以上例而言,如果商业企业购进已税焰火再销售,自然无须缴
纳消费税;工业企业因特殊原因发生购进已税焰火再销售,本质上并没有超出其
经营范围,只是经营方式略有改变而已,因此在税收政策的掌握上应考虑到如下
几点因素:①消费税是就生产环节于发运地和进口环节于报关口岸纳税的税种;
②消费税与增值税不同,没有简易办法征税的规定;③消费税遵循税不重征的原
则;④购进已税焰火再销售少不了改装、分装、品种搭配等操作程序。所以合理
的办法,应视同购进已税消费品再生产消费品,准予按扣除买价后的余额计算缴
纳消费税。这样既做到税负公平,又可防止企业之间串通,相互用低进高售的办
法偷逃国家税收。                 (ah20000205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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