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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白酒、葡萄酒消费税税率不同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日前,我们在对某酒厂进行“两税”检查时发现,该厂今年1至6月份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将所销售的粮食白酒混同所销售的葡萄酒均按“其他酒”10%税率缴纳了消费税,少缴消费税15.5万元。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粮食白酒和其他酒分别适用25%和10%比例税率。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通知中,对粮食白酒和其他酒的征税范围做了明确规定:粮食白酒是指以高梁、玉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其他酒是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干红葡萄酒属以酿酒葡萄为主要原料,经发酵等工艺酿制的酒类,应属“其他酒”中的果木酒类。由此可见,粮食白酒和干红葡萄酒从原料到酿造工艺流程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该厂将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产品计税的做法是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所以我们对该厂作出了调整账务,补缴消费税15.5万元和罚款处理。(aa991006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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