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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商收购房产缴营业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目前,房地产开发市场出现了一种新情
况,即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
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
由包销商进行收购,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对如何征收营业税有疑问。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84号《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
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
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的,由包销商进行收购,
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
税。                        (a991117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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