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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追回这笔货款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从事煤炭经营。1998年5月,与山东某市化肥厂签订了购销无烟煤的合同。
合同规定,该公司销售给化肥厂山西无烟煤炭2000余吨,总货款近60万元。该
将煤运到化肥厂,经化肥厂验收合格后,凭实收总数开具普通发票结账。
    化肥厂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它是由生产碳酸氢铵的企业改为生产销售尿素
的。按照有关规定,它属于九种小化肥生产企业,享受国家免缴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在双方商谈开具何种发票时,化肥厂曾对该公司讲明他们是免税企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税款,故让建华公司开具普通发票。而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对此项业务开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也不会因开具不同的发票而在税
收上有任何损失。所以,1998年6月,建华公司给化肥厂开具了普通发票。化肥
厂收到此发票后作为原始记账凭证登记入账,而建华公司发出的煤炭,化肥厂经核对
后也签收了。
    但是化肥厂收货后并没有及时付款。建华公司多次讨要货款,直到1999年8
月,该公司才得到化肥厂的30余万元货款,仍有20余万元货款未收回。1999
年11月,该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重新注册成立新公司——某企业集团公司。
   该公司注销税务登记时,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同时发函到山
东某市国税局要求对化肥厂财务科进行发票查验。查验结果发现,那张发票确实存在,
而且发票上记载的日期、数量、金额完全属实。山东某市国税局将原始发票复印件、
发票填写情况和交叉传递检查汇总单一并寄回当地税务局。
    后来,另一家集团公司接管了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多次向化肥厂讨要拖欠的
货款。化肥厂在明知该公司已不存在的情况下,非要该公司重新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退换原普通发票,否则不支付所欠货款。
    请问:当初,该公司给化肥厂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合法有效?剩余货款能否追回?
     答:山东某市化肥厂是由生产碳酸氢铵的企业改为生产销售尿素的,按照财税字
[1998]78号通知规定,该企业在2000年底前免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
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
开具发票。同时,财税字199542号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
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其存货中的进项税额。该公司销售给化肥厂
的煤炭即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化肥厂也不得享受抵扣。
    另外,在来信中也提到“在双方商谈开具何种发票时,化肥厂曾对该公司讲明他
们是免税企业,开增值税发票也不能享受抵扣,故让该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显然,
化肥厂就开具何种发票的问题已经与该公司达成了共识。
    还有,山东省某国税局在化肥厂财务科进行发票查验时发现了该公司给化肥厂开
具的销售煤炭的发票,并且发票上记载的日期、数量、金额完全属实。
    根据以上几点,可以肯定,该公司是按规定给化肥厂开具了销售煤炭的普通发票,
并且这张发票是合法有效的。化肥厂不应当要求该公司重新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退换
原普通发票。
    另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
种形式。该公司的合并形式属于新设合并。这样,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将由新设立的
那一个集团公司承继。也就是说,这一个集团公司有权追回山东某市化肥厂欠建华公
司的20余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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