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纳税指南 >> 增值税指南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按定额纳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最近,吉林省安图县国税局征收科,在对
某木制品加工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单位的年销售额达200多万元,
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且财务核算健全,却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
未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于是,税务人员按其销售额与法定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补增值税款20余万元,并且不予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该单位不理解,要求按外
购原木的10%以及运输费用的10%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该单位属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应按销售额与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a20000830006)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天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J@east-tax.com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