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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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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简称受托代销货物 是指企业销售外单位委托代销货物的一种经营方式。如前所述,受托代销货物所有权 属委托方,不能作为受托方的存货,因此不能在“库存商品”帐户核算。应设置“受 托代销商品”帐户和“代销商品款”帐户核算受托方代销货物。如有收取手续费的, 收取的手续通过“代购代销收入”科目核算。
“受托销商品”帐户,该帐户是资产类帐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 销或寄销的货物。借方核算收到的代销、寄销货物的协议价(接收价)金额,贷方核算 销售货物后按协议价(接收价)结转销售成本,月未借方余额反映尚未销售完的代销货 物协议价(接收价)金额。
“代销商品款”是负债类帐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寄销商品的协议价(接 收价)价款。企业收到代销、寄销货物时,按协议价(接收价)记入该帐户的贷方,销 售货物,结转销售成本时,按协议价(接收价)登记该帐户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出 售的代销商品的协议价(接收价)价款。
a.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例18.依例16华北公司(受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代销商品100箱时,根据有关凭证,按协议规定的不含税价,作如下分录:
借:受托代销商品——远东公司 20000
贷:代销商品款——远东公司 20000
2销售代销商品,收讫货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34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0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远东公司 20000
3开具销售清单并交付给委托方(远东公司),结清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作 如下分录:
借:代销商品款——远东公司 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4收到代销手续费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1000
同时计提代购代销收入应纳营业税,作如下分录:
借:代购代销收入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
5计算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400-3400=0
b.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
例19.依例17华北公司(受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⑴收到代销商品100箱,按协议价(不含税),作如下分录:
借:委托代销商品——远东公司 20000
贷:代销商品款——远东公司 20000
2销售代销商品,收讫货款,按自定售价,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257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374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2000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作如下分录:
借:商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远东公司 20000
3开具销售清单并交付给委托方,结算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分录;
借:代销商品款——远东公司 2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4计算并交纳增值税,作如下分录: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金-进项税金=3740-3400=34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40
贷:银行存款 340
2.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帐务处理。机构也称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 进行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机构(总机构)、分支机构、办 事处、工厂、车间、仓库、矿场、油井、采石场或其他任何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 筑工地等等。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有一定的“营业地"存在,例如:房 屋、机器、设备等设施;(二)“营业地"必须是固定的,这里指的固定是指同其他的营 业地相独立,并且具备常设性;(三)企业的营业活动通过该固定的营业地进行,该固定 营业地的活动构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份。按税法规定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 用于销售的要视同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但也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按视同销售 征税:一是财务上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财务不独立,只是报帐单位;二是相关机 构必须设在不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即机构行政区域不属同一县(市)区;三是机构间 移送的货物是用于销售,这里的销售是指受货机构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并取得经济利 益,具体地说是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行为.其计税销售额 计算可按同类货物价格或组成计价格计算,不能按成本价计算,帐务处理要视企业核算 方式而定.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非应税项目的税收及帐务处理。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在移送 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除应税消费品外,成本利润率为10%。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非应税项目,在会计处理上 ,可按成本价转出,但在计税上必须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额。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产成品 (成本价)
例20.甲纳税人将自产的3台洗衣机送给本厂幼儿园,供洗幼儿衣服,该洗衣机正常销售 不含税价为800元/台,成本700元/台.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销项税额=800×3×17%=408元
借:应付福利费 25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408
贷:产成品 2100
4. 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货物的税收及帐务处理。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捐赠或分配应视同销售按同类货物 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同样在会计处理上可按成本价进行结转,会计 处理如下:
借:长期投资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产成品等
例21.甲纳税人将库存的外购钢板20吨用于 对外投资,钢材的采购成本2500元/吨,不 含税销售价3000元/吨,会计处理如下:
计算销项税额=3000×20×17%=10200元
借:长期投资 60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贷:原材料——钢板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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