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010-58697292 |
|
010-58697282 |
|
010- |
|
|
|
|
|
| 增值税的其他主要免税措施(四) |
|
|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
(六)进口金精矿砂,对经国家批准进口 的金精矿砂免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 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纳增值税。 (八)残疾人员提供应税劳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纳增 值税。 (九)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纳增值税。 (十)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的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 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等8种货物,免纳增值税, 但对外销售的,需照章纳税。 (十一)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北京中科进出口 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图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税。 (十二)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 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纳国内销售环节 增值税。 (十三)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纳增值税。血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 供临床用血,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组织。(十四)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外国民间团 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居民台湾、澳门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 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最范围内,免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 税)。 享受救灾捐赠物资进口免税的区域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 公布的受灾地区。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限于:食品类(不包括调味品、水产品、 水果、饮料、酒等);新的服装、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护基 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药品类(包括治疗、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 医疗器械、消杀灭药械等;抢救工具(包括担架、橡皮艇、救生衣等);经国务院批 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救灾捐赠进口物资一般应由民政部(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提出免税申请, 对于来自国际和友好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妇女 组织捐赠的物资分别由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总署 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按渠道分别由民政(如涉 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民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送给受灾地区。 此外,黄金、白银,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等按 规定也免纳增值 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