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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其他主要免税措施(三)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三)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
    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
设备、备件和材料,都免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国务院规定不能减免税
的进口商品,不在免税范围之列。对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
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实行保税,复运出境
时再进行免税核销。
(四)国家鼓励投资项目进口设备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
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
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下列范围内的,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但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两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
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两品;
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
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除外。
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此外,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除国家规定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和内容,按
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外,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软件费是指进
口货物的纳税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
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五)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
税(和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纳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
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
的外面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
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只要能够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的,就免纳生产环节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也免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
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
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需提供
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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