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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项税额转出的税收及帐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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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2-27 |
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专栏用于记 录纳税人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以及外购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遭受非正常损失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法规定外购货物发生上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减销项税额,应转入当 期损益或在建工程等。但是,一般情况下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 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 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当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 应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对转出的进项税额如果按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计入 当期损益,按规定由在建工程等负担的,计入在建工程等科目。转出进项税额计算公 式如下:
1.购进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处理。
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按规定其进项税额 应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帐户中转出,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相应计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根据转出的进项税额,借:在建工程,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25.某汽车零部件厂1月份购进钢材一批共112吨,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92000元,进 项税金6664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以已经支付,并且做出帐务处理。2月份本企业 基建领用钢材28吨,价款98000元,进项税额1666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 在建工程 114660
贷:原材料 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60
2.非正常损失税收规定与帐务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相对于正常损失而言,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 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正常损失是指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也就是合理损耗。 按税法规定购进货物发生的正常损耗,其进项允许抵扣,购进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 失,包括生产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予以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 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例26.甲纳税人因仓库保管不善,被盗窃洗衣机4台,实际成本2000元,该月企业生产 洗衣机总成本为100000元,其中外购货物和应税劳务成本为6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60000÷100000×17%=204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204
贷:产成品 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04
3.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税收及帐务处理
按规定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予抵扣的 税额列入当期损益或在建工程等.现举例说明:
例27.某纳税人本月销售化肥20000元,无法准确计算其进项税额,已知该月全部进项税 额为86986元,销售总额为488501元。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86986×20000÷488501=3561元
分录如下:
借:产品销售成本 356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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