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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适用条件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上述所列我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具有的基本条件,也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免税待遇应具备的必要条件。但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法定免税条件或称免税适用标准,仅有这些条件还是不完全、不严格、不具体的。制定我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全面适用条件,还应包括或考虑以下方面的具体条件:

  ①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用于其设立公益目的业务活动的支出占经常性收入的比例,须符合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保证其公益目的之实现。

  ②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解散后剩余财产的归属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社会公益用途。

  ③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应存放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国库券、金融债券等。

  ④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⑤由相关法律规定为补充其设立公益目的事业之活动经费,在不妨碍其设立公益目的活动的前提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机构,其财务应分立;其收益应全部归该公益法人,而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的人给予特定利益;其停办时,剩余财产归属该公益法人。

  ⑥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投资符合其设立公益目的的营利业务,须符合审批程序,且投资额符合规定比例。

  ⑦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与其捐赠人及董事、监事间没有财务虚的不正常关系。

  ⑧公益性非营利组织须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完备的会计记录,财务收支取具合法凭证,并经主管机关查核属实。

  ⑨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财务和业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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