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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资格认定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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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目前世界上对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大体上分两类,第一类是由隶属国家财政部门的国家税务局依税法统一认定,如美国等国;第二类是由国家主管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部门在依税法和有关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法律批准或许可非营利组织成立后,即自动具有免税资格,税务部门予以承认。当然,第二类中,一般会有在主管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部门批准非营利组织成立时,提前通知税务主管部门或遇有争议情况时事先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的程序。第二类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国家主管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部门是一个统一的综合部门,如英国,各行各业的公益慈善、非营利机构均由英国的慈善委员会负责登记、审查和监控;另一种情况是国家主管非营利组织的政府部门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如日本等国,各行各业的公益慈善,非营利机构分别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目前,我国既没有像英国慈善委员会那样传统的统一审查、监管社会公益机构的政府部门,又尚不具有像日本法制完备条件下那样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和有效监管社会公益机构的条件,也尚不具有或尚未形成像美国那样由联邦政府国税局依详细具体的联邦税法统一审查、认定全国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实行有效监管的法制。比较来看,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有如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由中央政府的财税部门统一认定公益组织的免税资格
1.已具备的条件
①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中统一的税收法制,省一级无权决定免税与课税,更无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权。这与实行地方分权制的美国联邦体制相比,更便于集中有效管理。
②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不仅授予了国家财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而且还赋予了国家财政部门对税法框架内具体项目的免税与课税权。
③我国已全面实行分税制,国税与地税机构分设的税收征管体制已全面建立。
2.具体实施
①由国家财政部门提出免税具体适用标准,经国务院依法批准实施。
②由国家税务部门拟定免税申报办法和程序,制定具体管理规章。
③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时,同时向政府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由政府税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其免税资格。
④税务部门对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支状况负责直接监管,审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协助监督。
(二)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税务部门终审的免税资格认定
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在申请设立时,须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免税申请,业务部管部门在全面审查其设立资格时,对其免税资格提出初审意见,转送税务部门最后审定其是否具有免税资格。对其收支状况,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均负有监管责任,应以税务部门为主。
(三)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定公益组织的免税资格
在包括各行各业非营利组织的专项法律、法规比较齐全、配套的完备法制条件下,公益组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正式设立后,即具有了免税资格,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其免税待遇并负有对其监管的责任。
以上三种方案,比较而言,目前在我国较具可行性的是前两种。第三种显然在未来才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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