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垦荒免税。纳税人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1~3年。(条例第15条) 14.科研免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第143号 第6条) 15.垦荒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年度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第143号 第6条) (5)征收办法。农业特产品与粮食等农产品一样,一般采取农业税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实行查账征收。对养殖水产品、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和捕捞水产品无账可查的企业、单位以及采伐原木原竹的林农,实行核定征收。过去一直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改为由生产者直接征收确有困难的,仍可沿用原有的代扣代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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