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纳税指南 纳税筹划 在线咨询 特许论坛
网站首页 | 财税资讯 | 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海关专版 | 政策解读 | 案例解析 | 税收协定 | Tax Blog | 特许论坛
纳税筹划 | 税收优惠 | 纳税指南 | 税收征管 | 会计实务 | 税收会计 | 财税专题 | 财务管理 | 投资理财 | 财税律师 | 服务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系统 >> 税收优惠 >> 分行业税收优惠 >> 正文 关键字:
网站公告
咨询热线
010-58697292
010-58697282
010-
服务指南
·税务咨询服务
·纳税风险防范与化解
·常年税务顾问
·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方案设计与谈判
·税务复核
·税务纠纷代理
·财税犯罪刑事辩护
·公司设立注册
·外商投资
·外资并购
·投资融资法律结构设计
·股权结构安排
·所有者权益管理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质押
·重整与破产
·个人理财税务顾问
·税务培训
农林牧渔业农业税及牧业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1.垦荒免税。纳税人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1~3年。(条例第15条)

14.科研免税。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第143号 第6条)

15.垦荒免税。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年度起,1-3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务院令第143号 第6条)

  (5)征收办法。农业特产品与粮食等农产品一样,一般采取农业税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的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原竹的企业和单位,实行查账征收。对养殖水产品、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和捕捞水产品无账可查的企业、单位以及采伐原木原竹的林农,实行核定征收。过去一直由收购者代扣代缴,改为由生产者直接征收确有困难的,仍可沿用原有的代扣代缴办法。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天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391589993 传真:(86)10- 邮箱:BJ@east-tax.com
京ICP备05036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