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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举办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免税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目前,国有企业投资举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现象,在各地较为普遍。其中以投资举办民办学校较为典型。

  一 完全由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

  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由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民办学校,有举办中小学的,有举办从幼儿园到高中一贯制的,有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有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有以公办大学二级学院的名义举办高等学校的。尤其是办有企业投资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高等职业学校和公办大学二级学院类型的民办学校,所几年发展较快。以上所有这些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共同点,一是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和建校费(或赞助费);二是享受国办学校所享受的所有免税待遇。

  目前,我国所称的民办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限定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限定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国有企业投资办学,国有企业所出办学资金,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按照我国《宪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家,属于全民所有,国有企业投资办学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此看来,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任何学校,不属于民办学校之列。因而,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民办学校,也就是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去投资举办民办学校,是擅自改变了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用途,使国有资产流失,是违法的。

  《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国有企业凭借其实力和有利条件,大举兴办和快速兴办高标准的社会最看好的民办学校,易如反掌。其所实行的均是向学生收取高额学费和建校费的办学模式,不需考察、论证,其营利性是毋庸置疑的。至于营利,是归了国有企业,归了国家,还是归了什么人,情况可能不一。不管营利归了谁,一是为法律所不容,二是逃避了国家的税收。

  我国的国有企业正在改革之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措施便是剥离国有企业举办的包括面向本企业职工子弟以及本企业职工的学校在内的附属社会事业单位,真正卸掉国有企业的负担,扭亏为盈,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面国家千方百计不要国有企业办学校,一面有些国有企业又积极去投资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学校,这不是既与国家的改革政策背道而驰,又有明显之营利和逃税企图吗?

  二 由国有企业控股和参股举办的民办学校

  除上述各地存在完全由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还有国有企业控股和参股举办的民办学校。除与上述完全由国有企业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存在相同的问题外,这类学校更突出的特征是其具有明白无误的营利性质。不管是国有企业参股也好,还是控股也好,均是以国有资产,更明确地说是以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投资举办营利民办学校并逃避国家的税收,这是法律所不容的。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投资举办诸如民办学校一类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结论只有一个:应当停止。出路也只有一条:完全退出对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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