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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农产品在国税方面的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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