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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西部的税收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西部地区实施更加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等方面,放宽限制。

通知指出,要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对国家新安排的西部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主要由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解决,不留资金缺口。中央将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西部开发的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知还就对西部开发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领域、吸引人才、扩大教育和科技投入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通知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即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工业结构,发展特色旅游业;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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