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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业税收优惠延长到2006年年底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为促进家禽业进一步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延长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的内容,家禽行业在2006年底以前可以享受以下税收方面的优惠。

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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