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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为缓解随军家属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0]84号(粤财法[2000]74号转发)印发了《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其中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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