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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与公共事业财产、行为税的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具体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等14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股权转让免税。对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需要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税发[1999]124号]

3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细则第11条)

33.代收费用扣除。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其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并相应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财税[1995]48号)

  39.国家邮政设立资金账簿免税。对组建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奖金账簿,凡在邮政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国税函[20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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