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改造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可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规定。(财税[1997]121号) 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20号) 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20号) 个人所得税。(财税[1995]25号)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202号、国税发[2002]47号) 外商投资企业污水、垃圾处理减免税。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法规定第1至2年免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国税函[2003]388号) 20.法律援助捐赠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03]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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