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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林牧渔业流转税、关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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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1.农业产品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1997]124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1998]47号)
4.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生产和销售饲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1998]78号)
5.边销茶免税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1998]33号)
6.粮食和植物油免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1999]198号)
7.国产棉免税
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
8.渔用设备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1997]64号)
9.远洋渔业产品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1997]64号)
10.进口化肥、农药免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1997]194号)
11.动植物种源免税
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1998]66号)
12.进口饲料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
13.法定低税率货物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4.农业产品减税
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财税[1994]4号、财税[1995]52号)
15.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6.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
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
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迟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8.森工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
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经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1998]33号)
19.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后返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2000年底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财税[1997]124号)
20.批发农产品先征后返
对国有、集体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1998]31号)
21.购进农业产品抵扣
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条例第8条)
22.农业特产税抵扣
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1994]60号)
23.免税棉花抵扣
从1998年8月1日起,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1999]136号)
24.免税粮食抵扣
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1999]198号)
25.免税库存粮食抵扣
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税的库存粮食,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函[1999]829号)
26.库存商品棉抵扣
纳税人销售库存商品棉,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电[2000]33号)
27.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
28.农业生产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4]2号)
29.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1995]108号)
30.储备粮油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6]68号)
3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1998]87号)
32.储备棉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38号)
33.储备肉糖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1999]304号)
34.农村信用社减税
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税[1999]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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