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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的税收优惠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国有企业改革,是近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课题。近期,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既要理顺体制、减员增效,又不能将职工直接推向社会的两难选择。因此,期望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挖掘企业的内部潜力,依靠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等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的富余人员,这既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有利于富余人员的就业,又有利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前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不动产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中从事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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