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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向公益事业捐赠实行的最优惠减免税政策及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从境外对纳税人向公益事业捐赠所享受的法定税收优惠待遇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实行的,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红十字带来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均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待遇,是世界上鼓励纳税人向公益事业捐赠所给予的最高、最优惠的税收减免待遇。这对目前我国社会向公益事业特别是向民间和民办公益性机构捐赠尚不兴旺的状况来说,无疑是颇为必要、颇具鼓励作用的重要举措。

  问题是,目前,在我国的公益事业领域,除了医疗卫生事业已经明确区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外,其他领域,如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领域,民办社会服务机构、民间社会团体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营利行为与公益行为不分,营利与非营利性机构和行为共享免税优惠待遇、各路人马争抢免税优惠“蛋糕”的混乱局面下,不仅我国对公益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免税待遇被滥用,而且由于民间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民办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除了很少数以外,普遍真假不分,丧失了社会公信力,即使欲向公益事业捐赠的纳税人和境外团体及个人逐渐增多,也往往望而却步。在这种客观环境下,我国对捐赠者向公益事业捐赠所实行的最优惠税收政策,不仅很难起到鼓励捐赠者的应有作用,而且还会被弄虚作假者占到便宜。其结果,自然是真正的造福社会大众的民间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民办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很难生存和发展,而以公益之名行营利之实的机构或假冒的公益单位却应运而生,红红火火,捞到了真正的实惠。

  由此足见,只有从法制上严格区分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真假公益机构,我国给予捐赠者向公益事业捐赠的最优惠税收待遇,才能真正起到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惠及社会大众和造福全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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